主办: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
承办:四川省青少年文联秘书处
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四川大和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
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合规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社会艺术培训机构:
《四川省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合规标准指引》(试行)于2022年5月10日经四川省青少年文联二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和四川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 四川大众教育评估研究院
2022年5月12日
四川省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合规标准指引(试行)
为发挥联合会作用,协助政府部门积极维护艺术培训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艺术教育消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及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编制了《四川省艺术培训机构合规标准指引》(试行),供全省各艺术培训机构全面了解开展艺术培训业务所应遵守的制度规则,自觉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一、市场准入合规
(一)注册登记合规
1、从事社会艺术培训的市场主体,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2、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被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
3、未合法登记注册或登记注册被注销、吊销的机构,不得从事艺术培训业务。
(二)资质审批合规
1、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分类归口审批和管理,教育部门主管学科类培训机构,文化和旅游部门主管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并按行业要求完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先证后照”,加强日常监管。
2、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艺术培训业务。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级教育部门审批。按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艺术培训机构。
二、业务合规
(一)培训场地合规
1、线下开展艺术培训的场地应按照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
2、艺术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艺术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学生使用画材颜料合规
1、艺术培训涉及的画材器材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相关设施符合国家标准。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有国内质检、欧盟CE检测等认证资格。
2、艺术培训学生常用的画材,如生产美术绘画颜料所使用的色粉、钛白粉、丙烯酸乳液、助剂和生产其他画材所使用的石墨、塑料、纤维等产品的生产商须具有相应资质。严禁三无产品流入青少年艺培行业。青少年使用的手指画颜料、水彩颜料、丙烯颜料、水粉颜料、蜡笔、彩铅、超轻粘土、涂色本等画材颜料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有关标准。
3、培训机构应当将采购的画材颜料产品质保信息登记入库,并报送联合会合规管理委员会。
(三)从业人员合规
1、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的执教人员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须由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或行业联合会(协会)举办的职业能力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的相应专业证书,并符合有关地方或团体标准。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3、社会艺术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不得录用。
(四)培训课程合规
1、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的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培训课程进行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2、艺术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心理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具有严谨的课程评价体系。
3、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艺术培训科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五)收退费合规
1、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2、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艺术培训机构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经营合规
(一)劳动用工合规
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在经营活动中合法合规开展劳动用工,与机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纳税合规
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合法纳税,按时申报纳税。
(三)广告合规
1、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合法合规发布广告,不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2、培训机构设置的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符合相关要求,向机构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报备。
(四)招生简章合规
1、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2、艺术类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制订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内或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竞争合规
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实施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公示信息合规
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公示信息、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
(七)信息安全管理合规
1、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贩卖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严防个人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
2、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员、学员电子档案,实行教员和学员实名制管理,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轰炸式”营销。
(八)安全生产合规
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
(九)消防合规
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队、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卫生防疫合规
1、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加强培训场所的公共卫生管理和传染病疫情防控。
2、严格遵守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合规
1、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用权、专利权。
2、严禁剽窃抄袭他人受版权保护的教材教案。编写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教材,并主动申报知识产权。
(十二)用水用电合规
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社会艺术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自觉遵守《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及四川省《关于全省节约用电倡议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加强节约用水用电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用电责任制,设立节水节电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用电工作,建立用水用电台账,开展用水用电统计分析,定期进行合理用水用电分析或者水电平衡测试,使用符合节约用水用电要求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加强用水用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开展节约用水用电宣传,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
(十三)线上经营合规
通过线上方式从事社会艺术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应自觉遵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十四)控制吸烟合规
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应自觉遵守《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艺术培训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五)妇女权益保护合规
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根据女性的特点,在培训、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发展。
(十六)未成年权益保护合规
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